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20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準用下列何者之估價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