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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 下列關於再審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乙辯稱十年前即向甲承租系爭土地,惟未能提出證據 證明,第二審法院認乙所為辯解不足採信,為甲勝訴判決,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尋獲當 年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以發見新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不能斟酌新證物 為由,駁回乙上訴確定。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B)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法院以甲不能證明乙簽發支票事實,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因尋獲 足以證明親見乙簽發支票之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理由,對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
(C)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法院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買賣關係存在及甲之價金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得以「判決理由前後矛盾」為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
(D)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甲、乙均未向法院表明乙為尚未結婚未成年人,法院未命甲 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駁回甲請求確定。甲得以「 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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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ason Kuo (2016/07/23)
民事訴訟法第 496       
2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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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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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9)

A:契約書符合未經斟酌之證物,正確。

B:丙是證人不是證物,不得為「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

C:原則上買賣關係不存在,就沒有價金請求權,所以不會有第二個主文(逾時效)故判決理由是矛盾的,判決理由矛盾仍以判決理由與主文相矛盾者為限,這裡兩個主文若有理由都是認為對造請求無理由,並無理由與主文為相反之情形,所以仍不構成該款事由。

最高法院 106 年台再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 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

D:限於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使得主張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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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下列關於再審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