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補充: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
語言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語言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54 依據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