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54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升等教授的資格之一為應具副教授多少年以上,成績優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