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2 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54.以下何者為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宗旨? (A)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