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房屋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期間最長為二十年
(B)出租房屋之房屋稅仍應由出租人負擔
(C)租期逾一年之租約未訂立書面,視為不定期租賃
(D)出租人將承租人占有中的出租房屋轉讓予他人,該租賃契約除經受讓人同意者外,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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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8), C(26), D(395), E(0) #2390767
統計: A(45), B(38), C(26), D(395), E(0) #2390767
詳解 (共 5 筆)
#4546797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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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982
買賣不破租賃,簡單來說就是所有權的移轉不影響原先承租人對於租賃物可以主張的租賃契約權利。舉例來說,原先屋主A跟房客B簽訂一個房屋租賃契約,在租屋契約的期限內,若該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給第三人C,雖然第三人C成了新屋主,但房客B仍然可以依照原本的租賃契約內容向新屋主C主張其權利。(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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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249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425-1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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