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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該規定係違反:
(A)男女平等
(B)種族平等
(C)階級平等
(D)宗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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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Zoey Hsu 國三下 (2012/12/26)
釋字第452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Zoey Hsu 國三下 (2012/12/26)
第 1002 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54.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該規定係違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