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且以延長幾次為限?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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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4), B(703), C(198), D(16), E(0) #135823
統計: A(5284), B(703), C(198), D(16), E(0) #135823
詳解 (共 10 筆)
#476123
1審:3個月+2個月X3次= 9個月
2審:3個月+2個月X3次= 9個月
3審:3個月+2個月=5個月
所以…最長是:9+9+5=23個月
2審:3個月+2個月X3次= 9個月
3審:3個月+2個月=5個月
所以…最長是:9+9+5=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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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36
羈押 + 延長羈押:
偵查中 2個月 + 2個月*1
審判中 3個月 + 2個月*(3/3/1)←最重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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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40
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換言之,被告所犯者若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三審總計最長可羈押被告二十三個月,然而,若被告所犯者乃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之罪,則無延押次數之限制,亦即只要案件不經審結,被告就有遭到無限期延押之可能。
3樓的算式是錯的,最長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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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906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最長4個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每次不得逾二月,最長8年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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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015
這題是問偵查中可延押幾次,不是審判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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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25
算式看起來怪怪的。
一、二審各有1次本押(3個月)+3次延押(2個月)=9個月
三審1次本押(3個月)+1次延押(2個月)=5個月
所以全部羈押期間應該可達23個月
是這樣算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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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2020
請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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