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若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有價證券投資之顧問行為時,下列何者屬於理財業務人員應遵守之規範?
(A)經手人員取得與業務相關之初次上市(櫃)股票,三十天內不得再行賣出
(B)可利用所獲得之未公開、具價格敏感性之相關資訊從事證券之交易
(C)任何交易利益之優先順序為銀行、客戶、理財人員
(D)經手人員為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原則上不得再行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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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9), C(10), D(184), E(0) #3709658
統計: A(114), B(9), C(10), D(184), E(0) #3709658
詳解 (共 2 筆)
#7335125
金融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往往會涉及「有價證券投資顧問行為」,因此財富管理人員應遵守「證券投資顧問專業經手人員」之規範如下:
(一)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出具聲明書及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
(二)經手人員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
(三)經手人員不得取得與業務有關之初次上市(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四)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
(五)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
(六)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一)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出具聲明書及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
(二)經手人員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
(三)經手人員不得取得與業務有關之初次上市(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四)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
(五)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
(六)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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