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A 簽發支票乙紙予 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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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baya-bay 國三下 (2014/09/24)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1.並沒有寫到期日為"相反之記載" 而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但實務上到期日並不是相反之記載 2.即使有相反之記載,依法條來看也只是視為該記載無效,票據本身仍為有效 我的理解也可能不對,若有理解錯誤,請高手提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