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之大法官解釋中,尚無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
(A)學生與國家間之關係
(B)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
(C)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
(D)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
(E)以上皆有解釋
統計: A(104), B(9), C(22), D(152), E(76) #78234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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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員的釋字太多了,從243開始承認公務員對考績免職先復審再提行政訴訟,到298的重要性理論,後面還一拖拉庫323、338、483、491、583 B)學校與學生之間就382囉,學生受退學處分,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C)軍人與國家,釋字430確認軍人因身份關係亦得享有憲法第16條之訴願及行政訴訟權利,使軍人脫離特別權利關係下絕對不能救濟的限制 D)受刑人與監獄釋字755,受刑人可針對監獄處分、其他管理措施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可採行政訴訟 [釋字第 755 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特別權力關係:又稱為特別服從關係,乃是指對應於一般統治關係或一般法律關係,係基於法律之特別原因及權力服從關係,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一定範圍內有命令強制之權力,而義務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若是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也不得提起司法救濟(吳庚,2003;邢泰釗,1998)。 |
ABCD皆有提出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的論點
36.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大法官解釋中,有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
(A)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
(B)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
(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
(D)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
A)公務員的釋字太多了,從243開始承認公務員對考績免職可提行政訴訟,到298的重要性理論,後面還一拖拉庫323、338、483、49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