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之大法官解釋中,尚無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
(A)學生與國家間之關係
(B)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
(C)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
(D)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
(E)以上皆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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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9), C(22), D(152), E(76) #782342

詳解 (共 4 筆)

#3191838

A)公務員的釋字太多了,從243開始承認公務員對考績免職先復審再提行政訴訟,到298的重要性理論,後面還一拖拉庫323338483491583

B)學校與學生之間就382囉,學生受退學處分,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C)軍人與國家,釋字430確認軍人因身份關係亦得享有憲法第16條之訴願及行政訴訟權利,使軍人脫離特別權利關係下絕對不能救濟的限制

D)受刑人與監獄釋字755受刑人可針對監獄處分其他管理措施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可採行政訴訟

[釋字第 755 ]【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特別權力關係:又稱為特別服從關係,乃是指對應於一般統治關係一般法律關係,係基於法律之特別原因及權力服從關係,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一定範圍內有命令強制之權力,而義務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若是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也不得提起司法救濟(吳庚,2003;邢泰釗,1998)。

ABCD皆有提出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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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247

36.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大法官解釋中,有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
(A)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
(B)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
(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
(D)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

A)公務員的釋字太多了,從243開始承認公務員對考績免職可提行政訴訟,到298的重要性理論,後面還一拖拉庫323、338、483、491、583

B)學校與學生之間就382囉,學生受退學處分,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D)軍人與國家,釋字430確認軍人因身份關係亦得享有憲法第16條之訴願及行政訴訟權利,使軍人脫離特別權利關係下絕對不能救濟的限制。
C)題目問的是監獄與受刑人,而釋字653說的是看守所與受羈押人,兩者之不同如二樓所述
以上資料出自於陳治宇老師的行政法課本P.1-175以下(該書內容引自於陳敏;行政法總論;第四版;頁219~236)

另外97年的考題是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

答案是D應無疑義;亦與本題答案無違。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36.%E5%9C%A8%E5%90%A6%E5%AE%9A%E7%89%B9%E5%88%A5%E6%AC%8A%E5%8A%9B%E9%97%9C%E4%BF%82%E7%90%86%E8%AB%96%E4%B9%8B%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E4%B8%AD%EF%BC%8C%E6%9C%89%E9%87%9D%E5%B0%8D%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9%97%9C%E4%BF%82%E4%B9%8B%E8%A7%A3%E9%87%8B%EF%BC%9F%28A%29%E5%85%AC%E5%8B%99..-137079.htm#ixzz4WDimjQ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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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261
受刑人與監獄的關係是否已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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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380
請問分別是哪個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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