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 15 條(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50.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記帳士得終止委任契約之條件?①有正當事由②於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