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
現行條文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評鑑,已移列至本法第四十七條中規範,並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中央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如果考的是現行法規(特殊教育法)的話,就要選每3年評鑑一次。
現在已經改成4年一次了喔!!
1.民國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特教法施行細則規定各階段特 殊教育的評鑑至少應在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