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etcher等人(2004)認為傳統上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測驗與處理(test and treat)」進行,亦即學生必需先經過鑑定的程序,確認其學習障礙的資格後,才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RTI則將測驗與處理模式改為「處理與測驗(treat and test)」模式,亦即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有許多學生因為在普通教育的教學環境中,沒有獲得適當的教學,而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如果能提高普通教育的品質,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就可以減少。 Fuchs等人(2002)提出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
Fletcher等人(2004)認為傳統上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測驗與處理(test and treat)」進行,亦即學生必需先經過鑑定的程序,確認其學習障礙的資格後,才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RTI則將測驗與處理模式改為「處理與測驗(treat and test)」模式,亦即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有許多學生因為在普通教育的教學環境中,沒有獲得適當的教學,而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如果能提高普通教育的品質,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就可以減少。 Fuchs等人(2002)提出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