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採公開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招標機關 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開標後依 2階段辦理,其下列作業方式何者錯誤?
(A)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 標進行審標、決標。
(B)第1階段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 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
(C)第1階段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 價仍超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可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直接決標 予原住民廠商。
(D)因提供技術服務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招標機關為避 免單一原住民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致影響履約品質,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 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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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8), C(226), D(37), E(0) #3289460

詳解 (共 2 筆)

#6220608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
四、準此,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
(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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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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