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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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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5天 ,已有 1 則答案
Sandy Hsieh 大一上 (2023/09/24):
第 26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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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