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以下何者並「非」公司應編製公開說明書的情形?
(A)公司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B)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C)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
(D)公司對於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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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5), C(600), D(254), E(0) #385444

詳解 (共 2 筆)

#738962
證交法
第30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42條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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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92

公司實施庫藏股的消息,在證交所的「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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