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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548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54846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5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B)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C)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D)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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