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132第二...
第 132 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55 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