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概念應類似 強執法33條 已有債權人聲請強執,後又有他債權人丁聲請強執,故為D選項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節錄
所謂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係指先聲請執行債權人之執行案件與再聲請執行債權人之執行案件,其執行程序應予以合併實施而言,但後聲請執行事件仍屬獨立之執行程序,與先執行債權人具有同等之地位,倘先執行程序因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由,而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者,該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效力,不及於受裁定債權人以外之其他債權人,後聲請執行之債權人非不得於受裁定之債權人原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後,繳納執行費用,聲請繼續實施強制執行,僅應將先聲請執行債權人得分配之金額,予以提存。
55 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