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A)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B)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之
(C)依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D)公用地役關係乃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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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78), C(223), D(112), E(0) #1849503

詳解 (共 7 筆)

#4656518

(A)不正確原因在於公用地役關係之特別犧牲乃應「依法辦理徵收給予損失補償」才正確。

林清老師選擇題解析本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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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463
釋字第 400 號 (A)既成道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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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796

探究大法釋字 400 號解釋文:「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 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 償」,大法官似乎認為「土地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情形乃屬一種「公 用徵收」,且以「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為特徵,故國家應予補償,惟細 譯解釋之意旨可知,「徵收補償」係大法官對於既成道路所提供之解決 方式,換言之,大法官有意賦予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之 權利」,政府機關則有義務依法律(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補償,此 與維持既成道路之狀態,由國家予以補償之情形不同。

 

摘自 -既成道路之公法上請求權探討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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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682


不能只給(損失)補償,還要徵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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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4747

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構成特別犧牲,故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損失補償

補充
在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之意旨?
(A)在私有既成道路設定公用地役關係,因法無明文,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應歸還人民
(B)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損 失補償
(C)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受有不法侵害,自應給予其國家賠償
(D)在私有既成道路設定公用地役關係,其所有權人受有不法侵害,國家自應免除其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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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401
(A)國家應就辦理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無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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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733
題目是這樣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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