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公民投票法》於民國92年底公布後實施,對整個臺灣的民主進程是一大突破,可直接訴諸人民投票表決其民意。我國近年來舉行過幾次公民投票:「對等談判、強化國防」、「反貪腐、追黨產」、「返聯、入聯」,,雖然皆未能過半通過,但是反映出公民權利的展現,請問:「公民投票」實際涵括人民的哪些權利?
(A)選舉、罷免
(B)創制、複決
(C)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D)服公職、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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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650), C(995), D(18), E(0) #287068

詳解 (共 9 筆)

#234714

一般認為罷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種,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並非以公民為資格。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總而言之,選舉只是間接民權、罷免不見得是由公民來罷免,

但是創制和複決,卻是由公民有一定的聯署,才會完成的制度,所以此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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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563
公投法 是對事 不是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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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30
罷免不是由公投法是公職人員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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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29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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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20

原來如此~~~我懂了~~~謝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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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869
被搞混亂了
就‘公民’和‘投票’做名詞解釋
明明四個都符合
原來是考直接和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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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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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67
"罷免不見得是由公民來罷免"----不懂!罷免不是由年滿二十歲,具公民資格的人民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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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25
公民投票不是只能選"是"或"不是"嗎???就像有一年公民投票的內容很xx,也只能選"是"或"不是",而且公民投票是對"事"不對"人",那又怎麼會有創制和複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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