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7年 - 107 移民專業人員訓練測驗試卷#124164
年份:107年
科目:移民專業人員訓練
55.下列何者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A)有不治之惡疾(B)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C)因過失犯罪,經判決確定(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