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除有例外情形,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
任何權益、或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讓售與信託人等行為。下列何者並非例外情形?
(A)因裁判之結果
(B)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
(C)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
(D)經信託投資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1), C(1), D(3), E(0) #2907076
統計: A(1), B(1), C(1), D(3), E(0) #2907076
詳解 (共 1 筆)
#5920652
第 108 條
1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 ,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售讓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
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1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 ,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售讓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
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