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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所為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署已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修入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及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講學自由
(B)人身自由
(C)平等自由
(D)不表意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3F
張燕盈 高三上 (2014/04/26)

可以參考656號解釋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5ML000103-1.pdf

4F
尹甯 高三下 (2014/04/27)
看了釋字  還是不理解?請問有白話一點的例子嗎?
5F
賴庭慧 小三上 (2014/07/16)

言論自由保障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和不表達意見的自由

'不表意自由'就是不表達意見的自由

 

這條釋字意思應該是說'在不涉及自我羞辱或違反人性尊嚴的情況下(例如登報罵自己),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這件事,並不違背不表意自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所為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署已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