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及責任基礎有以下幾種:1.絕對責任2.過失責任3.無過失責任4.過失推定責任以上四種責任基礎,各有其不同的特性和適用範圍。例如:1.絕對責任是指因特定行為或事物的危險性而產生的損害,即使加害人沒有過失,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不論是否有過失,行為人均應負賠償責任。2.而過失責任是指加害人因為疏忽或不當行為而造成損害,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因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3.無過失責任是指在特定法律規定下,加害人無需證明其有過失行為,即可被追究賠償責任。若因客觀事實之存在,行為人無過失而造成損害,就不必負賠償責任。4.過失推定責任是指當事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時,法律推定其有過失行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目的是進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失之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負證明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相關的法條包括民法第184、187、188、190~191-3條等12。
27 有關責任保險「責任」的採用基礎,大部分係以何種責任為基礎? (A)絕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