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900~1800元):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32.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A)O(B)X-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