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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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21)
V(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V(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五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 四、經通知3...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