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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導遊實務(一)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乘客不得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是依據我國下列那一項法律條文規定?
(A)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
(B)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
(C)民用航空法第 23 條
(D)民用航空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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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11/01)
第43條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 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 封裝、標示、申報及託運人責任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 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 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 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 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與遵守事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丁于真 高三上 (2019/07/31)

【補充】關於第十章罰則

第 112-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

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

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

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

可。

託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實申報危險物品於進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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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乘客不得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是依據我國下列那一項法律條文規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