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乘客不得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是依據我國下列那一項法律條文規定?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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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丁于真 高三上 (2019/07/31)
【補充】關於第十章罰則 第 112-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 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 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 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 可。 託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實申報危險物品於進入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