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 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 ,持用普通護照: 一、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 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 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經許可之申請人,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向領事 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 出國許可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經原 發照機關核准。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末頁併加蓋新字戳記;具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者,護照末頁併加蓋特字戳記。
71 大陸地區人民經外交部許可者,得持用普通護照,其護照末頁併加蓋何種戳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