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如造成第三人「身心障礙」,除支付醫療費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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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Liang Wan 幼兒園下 (2016/03/29)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 限。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 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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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185 小一上 (2024/03/25)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已於112年9月6日廢止
現依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6 條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增加補償之金額,不得逾第二項各款所定金額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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