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行政機關之間相互請求執行協助之原因: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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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生命就是一段不斷累積的過程 高三下 (2020/07/07)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6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行政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I.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A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C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D II.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III.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