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警察執行職務中,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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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坐四望三) 高二下 (2017/02/0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為了查證身分,得採取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D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A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不能直接檢查,有前提: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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