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何者非屬船舶法所規定船舶應具備的文件?
(A)國籍證書
(B)船東證書
(C)船員名冊
(D)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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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9), C(34), D(2), E(0) #654280

詳解 (共 1 筆)

#1362558
第11條(船舶應備之文書)【相關罰則】第1項或第2項~§93;第3項~§94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 
  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五、船員名冊。 
  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載有乘客者,其客船安全證書或貨船搭客證書;載有記名乘客者,另備乘客名冊。 
  八、裝載大量散裝穀類者,其穀類裝載許可文件;裝載危險品者,其核准文件。 
  九、航海記事簿。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 
  前項船舶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文書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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