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處分之附款形式?
(A)期限
(B)條件
(C)調整
(D)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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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 C(1334), D(42), E(0) #246239
統計: A(6), B(13), C(1334), D(42), E(0) #246239
詳解 (共 1 筆)
#1233354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五:
一、期限:
包括始期、終期、期間。
二、條件: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三、負擔:
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
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
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認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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