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有關傳統型年金保險費率計算可使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標準,何者正確?
(A)繳費期間未滿十年
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10%
(B)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3%
(C)繳費期間滿十五年
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11%
(D)繳費期間未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15%。
統計: A(166), B(192), C(1031), D(241), E(0) #2679887
詳解 (共 3 筆)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八‧五%
繳費期間未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九‧五%
繳費期間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十一%
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五%
| 法規名稱: | 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傳統型) |
| 時間: | 中華民國086年06月30日 |
一、預定危險發生率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一00%~一00%為基 礎。 年金保險商品審查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保險費所用預定危險發生 率之依據等相關資料。
二、預定利率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率所依據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 分。 送審年金保險商品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費率所用之預定利率之依 據等相關資料。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
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五%。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八‧五%。
繳費期間未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九‧五%。
繳費期間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十一%。
送審年金保險商品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費率所用預定附加費用率 之依據等相關資料。
四、責任準備金
(一)提存方式: 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二)發生率: 應提存之最低責任準備金應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一00%為基礎 計算。
(三)預定利率: 計算年金保險保費預定利率、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 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第四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一碼後之利率,與年息五‧七五厘 ,三者之最小值。 當前四家行庫利率走低時,該預定利率大於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 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每月初牌 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時,應調整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提存之預定利率。 當前四家行庫利率走高時,該預定利率小於或等於前一日曆年度之 十二個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每 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二碼時,得調 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提存之預定利率。
五、解約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1.計算方式:平衡制。
2.預定發生率:採與計算保費相同之死亡率。
3.預定利率:計算保費之利率。
(二)解約金之計算: 1.年金開始給付前之解約金不得低於依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 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K K=0.92+0.08Xt,當t≦ t:保單經過年度數─ 10 K=0.96+0.04Xt,躉繳件 ─ 10 K=1 ,當t≧10 2.年金保險保單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應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作為一次支付之保險費(即不扣除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