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應予
警告或申誡。二、違反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建築...
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 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三、建築材料商。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 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四、違反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或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 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五、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 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或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第 4 條
有下列★★★★★,...
56 有關違反建築師法懲戒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