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1793號
主 旨:本局已訂定「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會員,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應遵循該注意事項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2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實施…」。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第2項、第3項處罰之。二、邇來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使用「國際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且未依前揭規定報本局核準,或因契約內容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而未能經本局核准;鑒於郵輪國外旅遊之屬性及操作均有別於一般國外旅遊,且涉及國際規範,本局爰於103年8月26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交通部及航港局、旅行業及產險業者會商,決定因應之短、中長期作法,未來以訂定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暨契約書範本為目標,於法制未備前,以旨揭注意事項作為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之行政指導。三、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遵循旨揭注意事項,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與旅客所簽訂之郵輪旅遊契約書應於招攬前併附郵輪公司取消、變更或延遲等相關規定,報本局核准後始得實施。如有安排旅客岸上觀光行程及其他陸上行程,仍應與旅客簽訂本局所訂頒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56 王老先生夫妻參加乙旅行社舉辦的郵輪團,每人團費 156,000 元,雙方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