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B)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C)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D)已遞交之包裹得交由郵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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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5), C(155), D(3202), E(0) #351455
統計: A(100), B(45), C(155), D(3202), E(0) #351455
詳解 (共 3 筆)
#1175933
第五十七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 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 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 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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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14
"已遞交"不得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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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90
(D)已遞交之包裹得交由郵局退回?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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