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 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文件向下列何者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A)內政部警政署
(B)內政部
(C)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D)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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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72), C(644), D(14), E(0) #2132863

詳解 (共 2 筆)

#3731358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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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165

第 2 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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