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之起算標準為何?
(A)自候領之當日起算十五日內 
(B)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 
(C)自候領之三日後起算十五日內
(D)自候領之四日後起算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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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7), B(6997), C(29), D(12), E(0) #349628

詳解 (共 5 筆)

#417313
規章186: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如收件人以書面申請延長,自第十六日起,函件比照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包裹及快捷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日交付逾期保管費。
前項逾期保管費,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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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14
所以無論國內或國外郵件,存局候領免付保管費都事後領之次日起十五日! 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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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97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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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96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如收件人以書面申請延長,自第十六日起,函件比照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包裹及快捷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日交付逾期保管費。

前項逾期保管費,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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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346
這外勤不會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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