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有關執行費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聲明參與分配,免徵執行費
(B)依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C)執行非財產案件,免徵執行費
(D)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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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1), C(3), D(34), E(0) #2061863
統計: A(12), B(11), C(3), D(34), E(0) #2061863
詳解 (共 2 筆)
#6119754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
民事強制執行,(B) 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A) 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C) 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D)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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