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法學方法論上,對於法律漏洞的填補,有所謂目的性限縮,對於目的性限縮,下列何者正確:
(A)與限縮解釋,名異實同
(B)與類推適用,方法相同
(C)將法律未規定之事項,依目的性考慮,加以適用
(D)對法律可能適用的事項,依目的性考慮,排除不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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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92), C(548), D(1780), E(0) #221173

詳解 (共 5 筆)

#444286
依據平等原則「不相同事務,應為不相同之處理」,故隱藏漏洞即違反平等原則,故應將原受法律文義涵蓋,卻非法律規範之固有類型,排除於該法律適用範圍外,因係對於原法律文義有所限制,故稱為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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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302
目的性限縮係指對於法律可能適用的事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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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54
民法77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欲贈送房屋給予無行為能力人(純法律利益上之獲得),然因為106條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不得為同一人,故需以目的性限縮作為法理基礎,來完成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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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616
是不是可以白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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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22
依據平等原則「不相同事務,應為不相同之處理」,故隱藏漏洞即違反平等原則,故應將原受法律文義涵蓋,卻非法律規範之固有類型,排除於該法律適用範圍外,因係對於原法律文義有所限制,故稱為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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