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大明不幸過世,他有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甲、乙、丙三人,若甲拋棄繼承,上述何 者可以參與遺產分配?
(A)配偶、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B)配偶、甲、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C)配偶、父母、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D)配偶、父母、甲、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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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40), C(31), D(10), E(0) #597879

詳解 (共 3 筆)

#1017036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次依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位─父母親,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

 

來源:http://www.flyingpower.com.tw/qas.aspx?ID=2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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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022
繼承順序有先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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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091
請問為什麼父母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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