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B)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
(C)塗抺污損牌照
(D)未隨車攜帶拖車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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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57), C(30), D(26), E(0) #487152
統計: A(680), B(57), C(30), D(26), E(0) #487152
詳解 (共 7 筆)
#751763
BC 2,400以上-4800以下
D 300以上-6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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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475
俗稱的AB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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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8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
1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2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3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4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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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8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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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2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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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40
請問A的變造跟B的變造罰則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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