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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年10 月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票據無效
(B)若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3 日為付款提示,縱使A 之存款足支付票據金額,付款人仍應拒絕付款
(C) B 不得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 日為付款提示
(D)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5 日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仍得付款
票據法
-
102 年 - 102 陽信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櫃檯人員、儲備外匯人員:票據法概要#1513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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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7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葉秀
小六下 (2014/08/21)
(A)記載票據法未規定事項視為無記載(支票沒有到期日的規定) (B)10/3可以為付款提示(支票台北市內,七日內可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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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in215
小二下 (2016/01/04)
(A)票據法第12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B)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C)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D)票據法第136條第1款: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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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