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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支付乙向丙購買電視的價金。嗣後乙因故未能將機車交付予甲,甲遂拒絕支付該票據金額予丙。是否有理由?
(A) 有理由,因甲未取得機車
(B) 無理由,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C) 有理由,因甲與丙間無對價關係存在
(D) 有無理由未定,應視電視價金是否比機車價金高而定
票據法
-
102 年 - 102 陽信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櫃檯人員、儲備外匯人員:票據法概要#1513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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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9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cin215
小二下 (2016/01/05)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檢舉
2F
Fay
大二下 (2023/05/22)
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28&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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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