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二十七條 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
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報請被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
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2 辦理逾 200 人以上餐飲時,依法規規定外燴業者應於辦理日之幾日前透過其所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