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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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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2 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民法#15153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81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03)
民法第761條第3項
檢舉
2F
邁向成功
國一下 (2016/06/28)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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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