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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如此的簡單
繼續工作1年未滿者,10日前告
★★★★3...
三個月
~~~~~~
一年
三年
以上
10日前告知
20日前告知
30日前告知
並且雇主得給員工請假外出找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薪資照給。
32.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阿摩線上測驗